湘西自治州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州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推进我州科技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变更、终止和结题工作程序的通知》(湘科计〔2021〕7号)《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州政发〔2020〕6号)《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规程》(州政办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湘西自治州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技术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兑现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保障重点、动态监督、财力协调、绩效评价”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采取零基预算安排,暂定期限为3年。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和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科技局共同管理。州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配合州科技局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州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分配方案、推进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技术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主要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重大技术成果到我州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支持符合我州特色产业领域的适用技术进行推广和应用。
(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主要支持2个国家级产业集群、4个省级产业集群、酒业、绿色矿业及新材料、特色食品、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生物科技、建材与装配式建筑、文旅文创、商贸物流、数字经济等10条产业链,支持重大民生建设、重大社会需求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三)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主要支持科技园区、创新型城市(县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能力建设;支持科学普及和科学创新重大工作(活动)等。
(四)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兑现。主要支持兑现州委、州政府的科技创新奖补事项。
严禁列支以下范围经费:基建费;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消费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滞纳金、违约金;娱乐、健身、旅游活动以及购买礼品礼券、消费卡券(含电子消费卡券)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形式分配,科技创新奖补按州委、州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除单价为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科目只需要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不含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字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
除参与单位间、课题间经费的调增,其他直接费用的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凡进行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试点的项目,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只列预算总额,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州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由项目单位注册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州直业务主管部门、省直驻州单位按程序推荐上报,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审批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需要支持的重点产业、重点方向、重点技术,原则上每年3季度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下一年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报通知,4季度组织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承诺不多头或重复申报,并出具诚信承诺书。
(三)县市、湘西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州直业务主管部门、省直驻州单位应当对辖区所报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对最终决定推荐的项目,以正式推荐函(县市、湘西高新区科技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形式)报送州科技局,推荐函中需明确项目排序和具体推荐理由,同步报送考察论证意见。
(四)州科技局对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纪律审查和信用核查,由州科技局参考推荐部门意见,确定考察比例和具体考察项目,邀请相关单位组成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科技局根据申报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州财政局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和州科技局共同行文下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分管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州长审批后,资金在 3 个工作日内下达。
州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对于当年未分配完的专项资金,统一收回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结算方式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但对于偏远山区、野外科考等费用可以现金结账,按照科研项目资金“放管服”改革规定和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专项项目资金内控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任务、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六条 除政策性奖补和后补助项目外,其他项目均要进行结题验收,资金量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在综合验收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釆取现场验收,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会议验收,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研究任务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方面,重点对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确定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定结论合格及以上的通过验收,不合格的不通过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科技专项实施全过程中,在指南编制、实地考察、评估监管、结题验收等方面,原则上应邀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所需费用按不超过8%的比例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专家组应从州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州科技局应当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以促进我州科技创新发展和资金使用绩效为导向,全方位规范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支付、采购、监督行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州财政局、州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目标跟踪管理,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视绩效评价结果提请州人民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撤销或核减金额。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项目决策与合规性(20分)。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设定、项目的决策过程、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等。
(二)项目管理情况(25分)。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使用进度、项目管理机制创新、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与公示、项目自评开展情况资料报送等。
(三)项目产出情况(15分)。主要包括项目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等。
(四)项目综合效益(40分)。主要包括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保密事项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开内容: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分析、考核,并结合科技项目中期评估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需调剂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和参与单位间预算,调整执行进度或延期验收,增减参与单位,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由承担单位申请、推荐单位出具意见,可按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或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受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或继续实施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由承担单位申请、推荐单位出具意见,可按程序申请对项目进行结题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或注销、项目负责人死亡等客观原因,致使项目停滞或无法继续实施,且无法按程序完成验收的,由推荐单位出具意见,可按程序申请对项目进行终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未通过验收和拟按结题或终止处理的项目,须组织人员清理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未使用完的项目资金,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按终止处理。收回资金方式、用途由州科技局商州财政局共同决定。
第三十条 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结题、终止,由州科技局主管科室提出,经州科技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任务合同书、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专项资金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无正当理由未通过验收、未退回项目资金的一律列入科技诚信黑名单,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州本级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