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1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相关要求,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构建良好的创业孵化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特制定《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湘科发〔2021〕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提升创业孵化载体孵化孵育能力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持续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双创升级发展的有力举措。2018年12月,科技部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明确了新时期我国创业孵化载体的发展方向,并要求各省参照该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加强孵化器的规范管理。湖南省科技厅制定的《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湘科高字〔2014〕22号)和《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湘科高〔2016〕2号)已到期,且随着近年来国家形势任务的不断变化和我省创业孵化载体规模的不断扩大,亟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引导创业孵化载体转型升级发展,以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上新台阶。

二、制定依据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

三、主要内容

新起草的《管理办法》共六章29条。

1.总则,共5条。明确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定义、分类、建设思路、服务功能,以及管理单位、推荐单位和实施主体的责任。

2.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共5条。明确省级孵化器(含综合和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实施主体、场地面积、投融资服务、孵化服务管理人员机制、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

3.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共3条。明确省级众创空间(含综合型和专业型)备案条件,主要包括实施主体、运营管理制度、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团队及企业、投融资服务、孵化服务管理人员机制、创业服务活动等。

4.申报与监管,共6条。明确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认定(备案)的程序、统计工作要求、重大事项变更、绩效评价以及奖惩措施等内容。

5.促进与发展,共8条。明确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定位和功能、行业规范管理、政策支持等内容,包括依托各高新区等核心载体发展壮大,提高创业孵化能力,鼓励各有关单位制定支持措施,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引导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等内容。

6.附则,共2条。明确市州制定办法的依据、《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起始时间。

四、重点事项

1.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目标

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双创战略,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省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和认定条件

省级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的机构;运营主体、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孵化场地、服务团队、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等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要求(湘南湘西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建设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3.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和备案条件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湖南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半年以上的机构;运营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案例、孵化服务队伍、提供多元化服务等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4.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孵化器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立项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为省级孵化器。

众创空间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评审、核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随机抽查后,对合格机构予以发文备案。

5.孵化器、众创空间重大事项变更程序

省级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批复相关变更结果。

省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变化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考察和审核确认,并将变更情况向省科技厅行文备案。

6.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

省科技厅每年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评价优秀、运营高效、发展良好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前提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并纳入省科技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优先支持范畴。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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