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关于《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湖南省科技厅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0-04-15 字体大小: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湘科计〔2019〕5号)已于2019年3月21日印发实施。为做好《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并以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颁布。《奖励办法》作为省政府规章,是我省科技奖励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此次《奖励办法》修订,在奖励对象、申报方式、奖种设置、奖项数量、奖金标准、评审流程等方面都有重要调整。

《实施细则》作为《奖励办法》的配套文件,是《奖励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限于篇幅,省科技奖评审表决规则、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等无法在《奖励办法》中进行详细规定,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因此,《实施细则》的修订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二、修订过程

《奖励办法》颁布后,根据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实际,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通过征求各市州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企业、省科技厅机关处室等单位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收集意见建议,并请厅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和省科技厅批准,并报省司法厅进行规范性文件登记,于2019年3月21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是承接《奖励办法》的修订内容,对应进行了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细化奖项设置。在原有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5个奖项类别的基础上,增设了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该奖项奖金为100万。此外,对标国家科学技术奖,在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之上增设了特等奖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按照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完善《实施细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的有关条文。进一步明确新设立的创新团队奖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条件;强化对杰出贡献奖、创新团队奖的科研道德和个人品德要求。

2. 精减奖励数量。原《奖励办法》规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大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 该文件经修订后,三大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从“不超过230项”增加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保持不变。出现上述变化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奖励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取消了市州一级原有近460项科技奖励;二是借鉴目前外省做法,在坚持评审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二、三等奖的数量,有利于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创新资源下沉、激发基层创新活力等;三是适当增加奖项数量,可为湖南省培养、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3. 完善奖励对象。《奖励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从“公民”修改为“个人”。为承接配套,《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省科技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湘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在湘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或组织。其中,第一完成人应当为全职在湘工作的个人,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为在湘的组织。”

4. 明确提名单位(专家)责任。按照新的《奖励办法》,省科技技术奖从之前的“推荐制”变为“提名制”。增加了专家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专家”可以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专家应当说明被提名对象的贡献程度及奖励类别、等级建议,提供真实客观完整的公示、评价等相关材料。《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承担提名项目异议处理责任。

5. 提高奖励标准。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考虑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了奖金数额,增加科技投入: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和杰出贡献奖分别从8万元、5万元、2万元、100万元调整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200万元。特等奖奖金为50万元,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奖金为100万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仍参照国家做法不发奖金,颁发证书和湖湘特色纪念品。

6. 着力克服科研浮躁。《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省科技奖项目的完成人员”。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阶段未授奖,或者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提名项目、团队、个人,如再次以相同技术内容提名相同奖种的省科技奖,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六十八条规定:“省奖励办可以组织省科技奖有关评审专家、委员对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候选团队、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项目一般应实地考察”。 

7. 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提名、形式审查、初评、行业评审、综合审定等程序,使评审全过程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设立监督委员会,明确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设置和职能。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完善省科技奖工作文件公告制度、提名公示制度、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回避制度、提名结果和评审结论公示制度、异议申请和处理制度、举报和投诉制度、信誉档案制度等,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权威性。

8. 进一步明确省科技奖参与各方的责任。实现提名单位、专家和机构,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单位,省科技厅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各方责任全覆盖。建立省科技奖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人、候选单位等的信誉档案,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在省科技厅网站公布并实时更新。信誉档案中的有关记录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和省科技奖评审的重要依据。

附图: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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