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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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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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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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2-10-27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10-27 字体大小:

各县市科工信局、湘西高新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州州科技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27日  

  

湘西自治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湘西自治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主要依托科技创新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拥有州内一流工程技术研发条件、工程技术研发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管理制度健全,形成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先进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建立中试与产业化示范基地;

(二)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应用,推进技术标准的制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培训和培养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发、管理和推广应用人才,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实施开放服务,为行业提供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技术咨询等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和申报指南,指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扶持政策和相关管理细则;

(三)批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评审、验收、运行评估和其它日常监督管理;

(四)组织和指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行业技术进步开展创新活动。

第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市科工信局、湘西高新区高新技术和经济发展局、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

(二)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管理;

(三)配合州科技局开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场地、设备、人才和经费等条件;

(二)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三)配合州科技局做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验收、年度统计报告、运行评估和其它运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条件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是由企业单独组建或者企业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联合组建。

企业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联合组建的,企业与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应签订组建协议,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义务和权益。

第八条 申请组建州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州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的科研单位,技术创新水平在本州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三年来每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二)依托单位已成立研发机构,并实际运行;

(三)研发机构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以及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50%。

(四)研发机构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的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科研试验场地相对集中;

(五)研发机构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能力,至少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或者2项其它有效知识产权;

(六)研发机构具有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能力。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统一征集需求、统一发布指南、统一评审立项、统一组织实施和统一评估验收。全年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立项评审。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州科技局根据全州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行业需求、区域发展需求和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编制和发布年度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

(二)县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推荐意见。

(三)州科技局受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组织立项评审。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和成果转化科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推荐进入立项评审程序的名单。

形式审查重点审查依托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行业技术地位,所在行业或者地区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与科技创新规划的一致性等。

立项评审重点评价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托单位的综合实力和组建基础条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内容、组建目标和组建任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模式、管理运行机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核目标等。

(四)州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五)州科技局确定组建立项名单、公示和发布,签订组建实施方案、组建合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期为2年,组建期满,由依托单位向州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推荐申请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州科技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验收,主要对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验收结论分“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四个等级。验收结论为“整改”的,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州科技局组织重新验收。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州科技局撤销其州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资格。

(一)完成合同规定任务和考核指标不到85%的;

(二)整改期满重新验收仍然达不到“合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中的任务和考核目标的;

(五)组建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同行专家组成,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技术决策,提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和具体研发计划等。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人数为3-5人,依托单位和本中心人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2年,2年内至少召开一次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主要由依托单位和联合组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履行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审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和具体研发计划,监督和审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解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和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中心主任一般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中具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担任。中心主任负责落实管理委员会提出的任务与目标,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财、物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原则上需设专职管理岗位;

(二)对主要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的,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变更、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应及时向州科技局报告并得到认可。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州科技局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估为“不合格”的;

(二)整改复评为“不合格”的;

(三)未经州科技局批准变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研究方向的;

(四)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的;

(五)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第六章 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根据《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等规定,将适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科研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设立联合研发课题,吸引相关研究人员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为青年科技人员、大学生(研究生)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条件,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行业提供技术研发、设计、试验、咨询和培训等科技服务,获得合理回报,形成良性发展机制。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建立科技合作交流机制,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促进技术向行业转移扩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湘西自治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铭牌由依托单位按照要求制作和悬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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