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湘西州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湘西州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13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科技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1-02
  • 签署日期:2022-11-02
  • 登记日期:2022-11-02
  • 发文日期:2022-11-02

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湘西州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湘西州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11-02 字体大小:

各县市科工信局、湘西高新区科经局:

现将《湘西州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湘西州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湘西州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 湘西州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日    

附件1

湘西州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时的判断标准。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第七条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2)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4)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 围、不具有管辖权的;

(5)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实施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和《基准》由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湘西州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规范,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有违法所得,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其2年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二、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并予以教育规范。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2)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积极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并有违法所得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未造成后果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多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造成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胁迫、诱骗他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挤占或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破坏、毁损科普场馆、科普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挤占科普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或挪作他用,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处理方式: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挪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挪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被发现多次以上的;破坏、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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