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以案释法>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1-08-27 字体大小:

(原案件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基本案情

XX中心具有环境设施检测资质。2019年5月20日,XX中心对自己动物实验室进行环境设施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书。2019年6月1日,XX中心向XX主管部门提出“普通级兔、豚鼠(普通环境);SPF级小鼠(屏障环境)”使用许可申请。2019年6月3日,XX主管部门决定受理。2019年6月4日,XX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实验动物专家,赴XX中心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提出了整改意见。2019年6月11日,XX中心提交了整改报告。2019年6月18日,专家组出具了通过整改评审通过的报告。2019年7月10日,XX主管部门作出颁发使用许可证的决定,许可范围:“普通级兔、豚鼠(普通环境);SPF级小鼠(屏障环境)”使用。2019年7月15日,XX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公示,并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邮寄XX中心,并将邮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予以注明。

案件评析

《XX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对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质量合格;向他人提供实验动物或者实验动物相关产品,应当出具质量合格证。

处理结果

本案属于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典型案例。在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之前,XX中心对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了检测,出具了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的报告,因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是使用实验动物的前提条件。本案中,XX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专家现场检查验收,针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专家组提出了整改意见,XX中心按时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完毕后,专家组才作出评审通过报告。XX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受理、决定、送达,程序合法。但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存在自证行为。虽然XX中心具有环境设施检测资质,《XX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也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自行检测,但XX中心作为被检测单位,自己检测自己,自己证明自己合格,从程序上来说就存在公平性的问题,自证行为影响结果的公平性。程序不合法,结果符合实质条件也无效。

二是送达时间错误。邮寄送达的,送达时间为签收邮件时间。将邮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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