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挪用科普经费

<以案释法>挪用科普经费

来源:湖南省科技厅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1-03-17 字体大小:

(案件来源:湖南省科技厅)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XX省某县科协以现金形式发放科普带头人考核奖,挪用科普经费2.58万元用于开支职工节日慰问费、伙食补助费、体检费和服装费。后经人实名举报事发。经调查查明情况属实。对某县科协科普专项资金管理管理混乱、挪用科普宣传经费发放奖励费、开支职工节日慰问费、伙食补助费、体检费和服装费等行为,县财政局、审计局责令其限期归还,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某县科协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案件评析

《XX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条 科普工作经费是一项重要的科技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划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增长。科普工作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截留、挪用科普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工作经费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并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科普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

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县科协违反了《XX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科普经费专款专用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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