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政策 推进科技报告制度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精神,加快建立全省科技报告制度,2015年8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将全面推开。
《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进度要求。坚持“试点先行、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原则,分为启动试点、全面实施、完善提升和优化运行四个阶段,建立省级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建设省级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省、市州科技报告工作协同推进,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科技计划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开放共享工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提升我省科技实力、建设创新型湖南提供支撑。
《实施意见》指出,按照“谁立项、谁管理”原则,依托现有科技计划管理渠道,建立省科技厅、市州和省直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各负其责、逐级呈交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其中: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各市州和省直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州和省直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技报告工作落实与审核;科研人员负责科技报告的撰写,项目负责人对科技报告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